华中科技大学国家脉冲强磁场科学中心
学校主页 | English

人才培养

Education

政策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才培养 > 研究生培养 > 政策制度 > 正文

研究生短期出国研修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2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研究生国际学术视野,加强全校研究生国际交流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短期出国研修项目(以下称“短期研修项目”)资助研究生出国短期学习、科研等形式的研修工作。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要求

第三条 具有中国国籍(持有绿卡、枫叶卡等国外永久居民除外),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四条 资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学术学位在读博士研究生(委培、定向生、留学生除外)、部分优秀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委培、定向生、留学生除外)。

第五条 申请短期出访项目的研究生有拟出访国的著名大学或著名研发机构的邀请信及具体研修计划。

第六条 身心健康,且具有较高外语水平,能够进行口头学术交流。

第七条 研究生短期出访时间应在3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即90天——300天范围内)。

第八条 港、澳、台地区暂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三章 资助额度与开支范围

第九条 短期出访的研究生,资助金额一类国家和地区4万元人民币,二类国家和地区3.8万元人民币,三类国家和地区3万元人民币(国家和地区分类情况见附件)。不足部分由国内导师、国外合作者或其他渠道支付。

第十条 开支范围:签证费、往返国际机票(经济舱)及在外生活费补贴(补助标准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登陆研究生教育信息平台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短期出国研修申请表》,并在平台上传国外邀请信等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选派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本项目的研究生,经所在学院同意,每年3月、6月、9月、12月,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全年共受理四次。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对象。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国别、时间、学校(科研机构)及外方合作导师。如因故无法出访,需申请放弃此次资助,才可参加下一期短期出访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短期出国研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资助金额国家和地区分类情况

华中科技大学

2016年12月

附件:

资助金额国家和地区分类情况

一类国家和地区: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爱尔兰、奥地利、比利时、德国、法国、芬兰、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卢森堡

二类国家和地区:韩国、日本、新加坡、丹麦、俄罗斯、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意大利、冰岛、塞浦路斯、马耳他、以色列

三类国家和地区:阿尔及利亚、埃及、布隆迪、肯尼亚、摩洛哥、莫桑比克、南非、尼日利亚、塞内加尔、坦桑尼亚、突尼斯、埃塞俄比亚、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赤道几内亚、多哥、厄立特里亚、佛得角、刚果布、刚果金、吉布提、几内亚、加纳、加蓬、津巴布韦、喀麦隆、科摩罗、科特迪瓦、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求斯、纳米比亚、尼日尔、苏丹赞比亚、乍得、哥伦比亚、墨西哥、古巴、巴西、智利、哥斯达黎加、阿根廷、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爱沙尼亚、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波兰、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捷克、克罗地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马其顿、摩尔多瓦、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匈牙利、亚美尼亚、泰国、阿联酋、巴基斯坦、朝鲜、菲律宾、卡塔尔、科威特、老挝、马来西亚、蒙古、孟加拉 缅甸、尼泊尔、斯里兰卡、土耳其、叙利亚、也门、伊朗、印度、印度尼西亚、约旦、越南、阿曼、巴林、柬埔寨、黎巴嫩、马尔代夫、沙特阿拉伯、伊拉克、文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