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校研〔2014〕17号
第一条 总则
为促进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有关精神,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及年限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在取得学籍后,每学年申请一次国家奖学金,硕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各院(系)确定的学制年限;博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4年;直博生申请年限不超过5年。
第三条 奖励额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实践能力突出。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一)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十佳党支部书记、十佳党员、研究生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10%。
(三)在学术研究方面成绩显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二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
(四)在学科竞赛方面成绩显著。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五)在创新发明方面成绩显著。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六)在课题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贡献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经历丰富,表现突出。
第六条 评审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受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管理处,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统一保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二)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评选时间和办法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10至11月进行。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2.导师签署意见;
3.各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采取公开答辩方式,实行差额评选。
4.各院(系)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5.研究生院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由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三)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
(五)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六)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七)前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
(八)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九)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十)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博生在取得博士学籍当年,应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临床医学8年制学生,从第6年开始应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临床医学8年制学生第6年参评时除外),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对往届参评时已提交过的各类成果不能再次使用。
(四)各院(系)应充分重视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要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注意在研究生中广泛宣传国家奖学金评定的意义,并做好各项政策的解释工作。
(五)各院(系)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须报送研究生院管理处备案,并在评定学期第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
(六)各院(系)奖学金评定结果于公示后一周内报送研究生院管理处。
(七)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认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研究生院统一保存。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2〕39号)同时废止。
二○一四年七月